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1999年6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制定本法。
第二条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治。
第三章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第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开云(中国)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
(一) 旷课、夜不归宿;
(二) 携带管制刀具;
(三) 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四) 强行向他人所要财物;
(五) 偷窃、故意毁坏财物;
(六) 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
(七) 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
(八) 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场所;
(九) 其他严重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
第五章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
第四十一条未成年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树立自尊、自律、自强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
第四十二条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对其他未成年人实施本法第三章规定不得实施的行为或者犯罪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开云(中国)、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受理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反所得,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五十七条本法自1999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